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对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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