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4)如果复议申请人仍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但是国务院作出的是最终裁决,对其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形式
(四)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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