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复议决定

2014-12-11 17:48:04 字体放大: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复议申请的撤回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处理

(四)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义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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