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刑事赔偿

2014-12-11 17:45:10 字体放大: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赔偿程序

1.行为违法的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损害行为违法确认之日起2年内提出。

3.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4.赔偿复议程序

5.赔偿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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