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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