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精华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
(1)性质和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强制措施权:
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
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审判监督权。
(3)执行监督权。
3、公安机关
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能,因而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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