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精华第三章第二节:立案管辖

2014-12-11 16:58:37 字体放大: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精华第三章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概念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依据:刑诉法第4条、第18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以追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类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侵犯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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