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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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行使提案权。
第二,行使质询权。
第三,人身自由特别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四,言论和表决受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我国审判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人民检察院
我国检察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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