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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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单方性;第二,强制性;第三,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合法。
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有效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都合法。某些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经补正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重大变化;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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