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十七讲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犯罪?
1.本罪法益为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采取现实的自由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该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该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成立只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非法拘禁死亡三阶段:
①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②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没有杀人故意),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
二、绑架罪
1.绑架罪的行为结构:非法拘禁→向第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既遂。
3.下列情形都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只定绑架罪:
a.着手实施绑架,为了制服人质而杀害人质。
b.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未成功,杀害人质。
c.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人质。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对象: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2.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3.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就是着手: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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