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抢夺罪

2014-12-01 15:57:45 字体放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抢夺罪

第十八讲 抢劫罪、抢夺罪

一、抢劫罪

1.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备劫取财物 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 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暴力程度: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2.“入户抢劫”成立条件(1)功能特征 :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 :与外界相对隔离。(2)“入户”:目的非法 。(3)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4.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等,不包括办公用品。明知是运钞车 而抢劫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包括: 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 的,

6. “持枪抢劫” 不包括仿真手枪 与其他假枪 ;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

7. 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 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二、抢夺罪

行为结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  财物,

抢夺罪与抢劫罪

1.对物暴力 :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

2.对人暴力 :抢劫行为,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3.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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