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共犯问题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例如(2004/二/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答案是:甲、乙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是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的前提。故意内容上没有共同性,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自然不可能有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
注意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3.过限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盗窃商场,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乙望风不知。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乙不知情也未实施放火行为,对此不负责任。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 l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答案是: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注意过限的类型:①共同伤害中有人实施杀人行为的;②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中有人单独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③在共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中有人重伤或杀害他人的;④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实行犯实行过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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