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法理学复习重点3

2014-11-10 16:56:28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二卷》法理学复习重点3

证据种类

新法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变化: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

3、增加电子数据。

解读:

1、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称之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

2、以往的种类无法涵盖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

3、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等电子信息按照已有种类无法归类,故增设电子数据。

考察方式:

每年都会有一道证据种类的题目(多为单选),一道证据分类的题目(多选),今年应该也不例外,考察电子数据的可能极大。考生需要注意和视听资料(多为动态展现)的区别。如果无法区分,直接选择电子数据,正确概率较高。

相关推荐: 

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要考点7 

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要考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