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重点11

2014-11-05 11:51:10 字体放大:  

2015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重点11

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l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需要把握的要点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资格作为原告。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保证,它具有对管理相对人直接的命令、指挥权,并且能够单方面地对相对人作出设定或免除义务、赋予或剥夺权利或者变更其法律地位等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相对****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变更等法律后果。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否认其效力,也不能够拒绝履行。即使他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仍负有服从的义务。当相对人拒绝或不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直接采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相对人履行。相对人处于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不能抗拒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能靠自身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使他们能够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相应地赋予权利,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救助,其中一项就是赋予行政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权利,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原告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威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具有原告资格,这仅仅是可能的条件,要使之成为现实的条件,还要求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其核心是法定权利,享有和行使法定权利,才有可能获得法定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只有在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情况下,公民才能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这里的关键是原告的主观认识,只要“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原告的实体权益没有最终确认。

二、原告的确认

在实践中原告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原告资格与原告起诉的名义混淆。前者着眼于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后者着眼于诉权保护的方法,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原告资格是起诉名义的前提,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利害关系,然后才考虑如何起诉。例如,股份制公司的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但前提是自己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又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名义起诉。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3—18条的规定,在确认原告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一是不予处理;二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追究或者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由于受害人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利害关系如何认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3项作了肯定性的规定,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种情形:(1)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2)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这是因为,两个原告的主张冲突不符合共同原告的要件。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支配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权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由于生产生活区域日益集中,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增强,相邻权越来越重要。相邻权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例如,规划部门许可某公司修建30层大楼,影响了与之相邻的其他房主的采光权、通风权,这些房主均具有对规划部门的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行诉法解释》第13条对此作了肯定性规定,即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行诉法解释》这一有关公平竞争权的规定具有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和基本权利多个方面的意义。就受案范围而言,公平竞争权扩大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权利标准;就原告资格而言,公平竞争权丰富了利害关系的内容:就基本权利保护而言,公平竞争权丰富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权的内涵。

公平竞争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但与其他权利往往有交叉关系。公平竞争权受侵害本身构成原告资格。例如,若干企业竞投出租车营运权,政府以行政决定形式将出租车营运权批给某个企业,其他参加投标的企业均可以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又如,政府招投标机构给本地企业加分,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出租车经营许可牌照时对本地机动车宽松而对外地机动车无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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