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诉法重点: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特征有: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不过,当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时,申请强制者即为执行机关,二者融为一体。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白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此种做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当事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成为了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