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考点讲解20

2014-10-16 11:01:08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考点讲解20

二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延期提供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3)补充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是在一审程序中。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那么也能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质证,从而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7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大类。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

(1)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依申请调取证据

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才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②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

③证据材料属于以下类型: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