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考点讲解16

2014-10-16 10:58:05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考点讲解16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9条。

【意思分解】

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

(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2注意《行诉解释》第10条。

3第21~2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