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考点讲解14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