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备考精选10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情形,“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与其他情形存在交叉。所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即“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其中,“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形,“乱摊派”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也属于概括式规定,是对上述七种案件之外的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的概括,在立法技术上是对上述七种案件的列举性规定的衔接和补充。从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来看,这类行政案件包括:
1.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公共行政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包括:(1)人身侵权赔偿裁决;(2)征收补偿裁决;(3)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4)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m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身份确认,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2)法律关系确认,如婚姻登记:(3)法律事实确认,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4)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进入场所、调阅账表、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等多种手段。在这些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1)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为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作了列举规定之后,第2款进而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该款规定,凡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涉及公民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行政争议案件,即使行政诉讼法未做列举,只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这类案件的典型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起诉。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的个案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公平竞争权”是“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这实际上是从原告资格的角度扩大了“权利标准”的范围。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他方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更优越的条件却未能取得成功的,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案件中,公平竞争权与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有密切关系,是能取得相关财产权的占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资格和条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情况于2002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一种新的行政案件类型。所谓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种情形。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适用中国法律。第一,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二,参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3)国际条约优先,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匡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公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5)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