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启动:淡化起征点减少税率层级

2011-03-02 15:39:20 字体放大:  

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除此之外,“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得到了更多呼应。

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讯、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但是,并不包括对没有收入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购房费用等家庭重大支出项目。

刘剑文认为,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是单纯的综合性扣除,应该考虑综合性扣除和专项扣除相结合。“综合扣除,不区分各种支出的性质,统一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增加专项扣除,可以针对不同人群和消费结构,来具体缓解一些目前靠标准扣除难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状况。比如老人的赡养支出、小孩的教育支出等。”

由此,如果将家庭生计费用纳人费用扣除范围,就要求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当由目前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调整到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和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两种方式。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也可选择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刘剑文说。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家大的税收征收体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可操作性问题,受到挑战。刘桓在去年“两会”期间曾表示,“这一制度实施起来最大的难度在于家庭财产的申报,以及公正与透明监管体系的构建。”他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制度设计更加复杂、困难。在注重培养和提高公众自觉纳税意识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税收监控制度,对家庭财产申报进行有效监控。

个税指数化或成趋势

早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淡化起征点”成为不少学者强调的观点,其更关注更科学地制定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刘剑文就主张“建立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弹性机制”,不应当以严格的立法修正的方式实现二者的联动,以保证费用扣除标准与CPI上涨同步,同时避免频繁的税法修订。如借鉴美国的税收指数化, 使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根据每年CPI的变化来确定。

具体而言,可以确定某一年为基准年,依照该年度的基本消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以后各个年度费用扣除标准浮动的基本指标,如物价指数或平均工资指数,从而建立费用扣除标准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其所导致的纳税人收入增长之间的联动关系。费用扣除标准的浮动,可以由全国人大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物价指数或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幅度加以调整。

但刘剑文也坦陈,个税指数化的实施仍需时间,并不会马上推行。

事实上,不仅仅是个税指数化这一项,发端于十年前的国内个税制度改革,一路进展缓慢。“个人所得税法仅在2007年修改过两次。税的问题比较敏感,涉及多种利益博弈,以及税务、财政等各部门关系的协调。既要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利益,又要考虑中央和地方利益。一方面,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纳税人的收入就会多一些,但政府的收入就会减少。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看,如果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太多,就会使地方税收减少,地方支出就需要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刘剑文说,当前中国的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