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启动:淡化起征点减少税率层级

2011-03-02 15:39:20 字体放大:  

减少税率层级

“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国家当前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状况。”刘剑文建议,将9级税率缩减为4到5级,同时第一级调整为4000元或5000元,税率5%.

目前,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制。按现行税率表,扣除“三险一金”和2000元费用后,超出金额在0-500元、500-2000元、2000-5000元、5000至2万元,分别对应5%、10%、15%和20%的税率。对于超出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每隔2万元,税率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税率为45%.

刘剑文介绍,工薪阶层主要适用前三级,第一级为500元,税率5%;500至2000元为第二级,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为第三级,税率15%.他建议,将9级税率缩减为4到5级,同时第一级调整为4000元或5000元,税率5%.

早报记者了解到,有不少专家都倾向于减少税率层级、扩大级差间距的做法。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2月19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前的税率设置级数太多,级距太窄,9级的级距划分得非常细,特别是低税率部分的级距太窄。”他还举例说,“比如一个人挣了2500元工资,扣除2000元以后,剩下的500元按照5%的税率缴纳税收;如果挣了2600元,500元以上的100元就要征收10%的税率,这样的递进速度是非常快的。目前,一般的中产阶层月收入在5000-10000元之间,这个级次税率达到20%,反映到个体就是收入不高,但是税收比例却很大。”

考虑纳税人个体差异

与民众所聚焦的“个税起征点应当是2000、3000、还是5000”不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与决策者们考虑的则是“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其中,呼声最高的包括,要求费用扣除额应该根据地域差异实行不同的标准,不应“一刀切”;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剑文介绍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一般应当包括三方面,一是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必要的成本和费用,即经营费用;二是维持纳税人自身生活的最低消费支出,即个人生活支出;三是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支出,即家庭生计费用。

而中国是按综合法确定对全体居民统一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主要是考虑个人的食品、衣着、医疗、文化、交通、居住和日用杂品的全国平均费用。

但恰恰是这统一的扣除标准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刘剑文认为,统一的扣除标准仅仅考虑了人均消费支出,没有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家庭的个人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比如,相同收入的个人,由于地区消费水平差异,生活消费支出存在巨大差异。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如结婚与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数量、医疗费用等都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有重要影响。”

“因此,确立完全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实际上忽视了纳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必然造成不同税收负担能力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负,不符合量能课税的要求。”刘剑文表示。

但这并不意味可以实行浮动的税率制度。有专家表示,比如说上海是3000元,青海是2000元,青海人就会想办法把收入弄到上海来;关于地方差异的问题,或可通过中央财政拨款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