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续表)
考点五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考点六 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主要有:
(1)资格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该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体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考点七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为了协调控制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正式雇员的关系,防范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