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用字知识问答

2011-01-05 13:06:47 字体放大:  

1.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法的正式名称是什么?

答: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法规是什么?

答:我省第一部语言文字法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规范字?

答:规范字就是规范汉字,是经过整理简化并以国家名义明文规定的简化字、正体字和未经简化的传承字。

4.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答: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5.哪些字属于不规范用字?

答:已被简化的繁体字、自造简体字、二简字、错别字、已经废止的异体字和字形不标准的字。(1)繁体字,如:賓館(宾馆)、說錯(说错);(2)已淘汰的异体字,如:羣(群)众、奖盃(杯)、犇(奔)跑;(3)已停止使用的“二简字”,如:歺(餐)厅、下彐(雪)、兰(篮)球;(4)错别字,如:寻物启示(事)、吉详(祥)、开消(销)、撕杀(厮)。

6.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 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7.什么是二简字?

答: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在1977年提出《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并在全国试行。因为该方案简化不成功,国务院于1986年废止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二简字”成为不规范用字。目前“二简字”仍然经常在一定场合出现,如:市场中“鸡蛋”经常写作“鸡旦”,公共场所“停车”写作“仃车”。

8.汉语拼音怎么拼写是正确的?

答:首先汉语拼音不能单独使用,不得竖行排列;其次,汉语拼音要分词连写,汉语地名、路名的专名和通名分写,每分写部分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例如“山西省”应拼写成Shānxiī Shěng;如:Běijīng Shì(北京市)。汉语人名按姓和名分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大写,如:Lǐ Huá(李华)Lǔ Xùn(鲁迅)Gōng Zìzhēn(龚自珍)。标牌上的拼音字母一律大写,不标声调。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和外文拼写。如果同时有中文和汉语拼音,中文在上,拼音在下。

9.能否在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中使用外文?

答:外文不能单独使用,也不能与中文混杂使用。如果二者同时使用,应中文在上,外文在下。

10.“默默无蚊”“换然一新”类似的成语是否可以使用?

答:不可以,越来越多的广告商喜欢挖空心思,用“谐音成语”来进行广告宣传。其实“谐音成语”是一种语言污染,会对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

11.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汉字数字?

答:《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的规定》中指出: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12.结构层次序数应如何标注?

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结构分为4个层次,具体标注法是:

⑴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

⑵第一层序数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⑶第三层序数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⑷第二层序数和第四层序数已加括号,不再加标点符号。

13.成文日期年份中“零”如何正确使用?

答:成文日期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