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教师轮岗政策出台引热议 忧办法有效操作难

2010-11-24 17:19:15 字体放大:  

事件回放

从今年暑期开始,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必须在相应学区内进行交流。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出台新规,教师轮岗再次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教师轮岗,并不新鲜。早在2003年,沈阳就鼓励教龄5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流动,此后,河北、武汉、厦门、江苏等地也纷纷试点。

教师轮岗的初衷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特别是在不断升温的“择校热”背景下,试图让教师们“流动”起来,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

趋势

制度保证“高风亮节”

对于此次以硬性制度保证教师的合理流动,长春市教育局局长王树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的目标是:校校有名师,校校有骨干,各校师资水平旗鼓相当。”

据了解,以往,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最常见的做法是教师支教。但支教毕竟是短期行为,人事关系不随迁,且没有具体的奖惩措施。有专家表示,支教缺乏制度保证,仅靠教师们的“高风亮节”,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师资力量不均衡的现象。

于是,教师轮岗,寄托着许多人的期望:从制度上使名师成为共享资源,使所有孩子享受平等的教师资源。在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呼吁:“让教师流动起来”,一些地方更是建章立制,以保证“教师合理有序地定期流动”。

一些地方先行一步——

2006年,河北出台指导意见,拟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和城镇教师定期服务农村学校制度。男满50周岁以下、女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至8年必须流动到其他学校。

2009年,厦门市出台规定,在思明区、海沧区分别试行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校际之间合理流动,试点完善后,在全市推行。

不久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应当流动。”“校长任期3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