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统一领导,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安徽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由省语委办组织管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2.高校和省属中专学校在职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3.中小学、幼儿园、其他中专学校在职教师以及社会上其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属地原则由省辖市教委(教育局)语委办组织实施。
4.经测试没有达到相应普通话等级要求的,或需要升级的,可在前次测试的5个月后再次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