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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决定》指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它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l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使之成为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如果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义务教育的起步,那么,《细则》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提供了教育立法的依据,是教育法的根本法源。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原则的规定,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关于公民教育权利和我国教育目的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规定。这些条款为制定义务教育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依据。
其次,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从实际需要来看,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的需要有相当的差距。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但从根本上说,经济的振兴、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养,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合格人才的培养的关键在基础教育。因此,国家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以更快、更有效地发展基础教育。从现实条件看,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施普及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数量巨大,而国家缺少有效的强制性,使得我们难以从根本上完成普及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法》正是在总结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经验、汲取普及教育过程中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基础教育一般指普通中小学教育,它是一个人奠定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基础教育的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人口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制定《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它需要千千万万各行各业学有所长的建设者和劳动者,这一切离不开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为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劳动者打下了基础,从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因此,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