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西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辅导:学生

2012-09-10 16:25:2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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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①学生的身份。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学生的法律地位。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作为学生,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概括起来有:①人身权。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②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2.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