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教师资格教育学考试:学生与教师1.1

2011-05-24 09:32:2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特为考生朋友们整理了2011教师资格教育学考试供大家参考。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学生是人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学生是能动的主体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1)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学校和教师才大有可为。

学生学习的特殊性表现在: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学生权利问题。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学生的身份

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即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2)学生的法律地位

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当然,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学生的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对于学校和教师,其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学生的义务

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