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与老师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辨析)
1.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2.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了儿童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佳原 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无歧视原则。
2.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我国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未成年学生的主要权利,概括起来有:人身权、受教育权。
对于学校和教师,其职责是:
1.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3. 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不得使未成年的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校舍中及教学设施中进行学习和活动
4. 对侵犯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即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