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综合考核)
1、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实施“特岗计划”市、县(区)教育、人社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学校)负责提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届时届地参加面试。
3、主要对进入面试人员从专业素质、授课能力以及德、能、勤、纪和奖惩方面进行面试(综合考核)。
4、面试(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面试(综合考核)合格线为60分。对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十一、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
按照笔试综合成绩占65%、面试(综合考核)成绩占35%的比例和招聘名额,由各市、县(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列为拟聘用初步人选。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确定后,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上报前,须在本市、县(区)公示3天以上。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予以上报,同时将成绩连同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宜聘用的, 一律不予聘用。
十三、补录
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选报前一轮报考过岗位的补录。
十四、审批
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五、聘用
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
十六、其他事项
(一)为了加强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监督,成立由自治区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人社厅纪检组组成的“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监督组,由自治区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孟宪福同志任组长。
(二)凡涉及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和《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执行。
十七、凡涉及特岗教师招聘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项,由自治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951-6043632(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0951-5099016(人社厅纪检监察室)
政策咨询、报名咨询: 电话0951-6031954
考务下载打印准考证: 电话0951-5099130
0951-5099131
0951-5099163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