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秋季浙江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14-09-22 10:50:28 字体放大:  

请材料一起提交认定机构。在申请人登录后(“国考”红色入口, “省考”绿色入口),点击页面右侧的“打印申请材料”,可以在页面的预览窗口内看到申请表样式,系统默认选择的是A4版式。点击预览窗口右上角的“打印”按钮,则打印所有页面。之后请将该表4张A4纸按顺序翻印成1张A3纸格式。

四、现场确认

申报普高、职高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请选择到“市级认定机构”的相关地点进行个人信息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确认时间:

1.10月9日和10月10日上午为参加 “国考”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

2.10月10日下午为原来参加“省考”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人员的现场确认时间。

具体确认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逾期恕不办理。

(二)确认地点: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E2067至E2070窗口。公交3、29、507路至市行政中心西站和公交14、21、30、155、162、521、620、621、750、756、758、759、790、791、963路等公交线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浙江省以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还需提供原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日制学习期间在学校所在地取得的除外)。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需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两张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两张在现场确认时交上。

10.交费。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

五、集中体检

相关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片),体检表格在现场确认时发放。集中体检日期初定于10月13日,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均须参加于11月上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详见附件2。

七、咨询电话

宁波市教育局:87266142(其中,10月9-10日联系电话为87185836)

海曙区教育局:87195724、87291890

江东区教育局:87847617、87880000

江北区教育局:87668723

镇海区教育局:86298096

北仑区教育局:86784406

鄞州区教育局:87525791

慈溪市教育局:63919020

余姚市教育局:62820609

奉化市教育局:88526194

宁海县教育局:65207905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65733534

宁波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