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2012年公开招聘农村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实施方案
为满足我县农村小学及幼儿园教育教学需要,根据《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秦人社[2012]1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村小学及幼儿园教师230名。为顺利完成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指标
招聘指标共计230名,设A类指标和B类指标。B类指标特用于符合招聘条件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凡上述人员可以申报B类或A类。A类应聘人数和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低于3:1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可适当降低比例或减少招聘指标。B类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3:1,如达不到3:1比例,指标将直接纳入A类指标,视同报考A类。
A类指标:
二、招聘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应聘。
三、招聘条件
1.截止2012年7月19日前(含7月19日)具有抚宁县户籍或抚宁县生源2012年应届毕业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应聘幼儿园教师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以发布公告之日为截点,含25周岁,即1987年7月19日及以后出生);应聘农村小学教师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以发布公告之日为截点,含30周岁,即1982年7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应聘小学教师应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应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6.应聘小学教师要求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幼儿园教师要求初始学历为幼教(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中等学校及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参照《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