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历、年龄、户籍等资格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的,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③面试
教师面试采取讲课的方式进行。讲课题目随机抽取。讲课前备课时间为一个小时,讲课时间为10分钟,相关教材自备。
其余岗位面试时间为8分钟。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应试人员的综合成绩采取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算法。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为6∶4(计算公式: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综合成绩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应试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后,按招聘岗位名额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教师体检工作参照《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事业、医护人员、乡镇安监员体检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不参加体检出现缺额时,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考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审。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聘用审批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依据综合成绩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县招聘领导组审定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如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解除,否则,不予聘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
3、拟聘用人选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察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补发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和见习期内。
4、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