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市201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1月9-16日

2012-06-28 11:23:28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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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2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通知

各县(区、市)教育局、有关学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安排2012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通知》(晋教人[201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一)非学前教育专业或非幼儿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二)非小学教育专业或非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含免考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免考人员范围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在幼儿师范学校或幼儿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幼儿(学前)教育学、幼儿(学前)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在中等师范学校或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小学教育学、小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五)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不含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

(六)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与否,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

三、教育理论考试内容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

四、教育理论考试科目参考用书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规划教材《幼儿教育学基础》、《幼儿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参考用书为《新世纪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连秀云主编,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

以上各类参考用书,不组织统一征订。

五、教育理论考试具体事宜

(一)报名  【报名入口已开通】

2012年教育理论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登陆晋中教育网(http://www.jzedu.net)进行报名。

1.报名人员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提交个人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能再进行修改。

2.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类型。

3.报名、笔试、资格认定必须使用同一身份证。

4.报名人员应对网上提交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二)缴费

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缴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83号)规定,教育学考试费每人30元、教育心理学考试费每人30元。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报名及缴费时间

1.报名时间:2012年1月9日—1月16日。

2.缴费时间:2012年1月9日—1月20日。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2年3月14日—3月17日。

(五)考试

2012年3月18日上午举行。考试地点设在晋中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六)资格复审

考试成绩公布后,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再进行资格复审。

(七)颁证

经资格复审,符合报名条件且各科成绩全部合格或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发《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和《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单科合格证》(以下简称《单科合格证》)。《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和《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5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六、其它要求

(一)各县(区、市)和有关学校要尽快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到需要参加考试的人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程序,使有志从事教师职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积极报名,做到宣传、组织到位,工作质量到位,切实保证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本通知与《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第12条、19条第(4)(5)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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