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2012年春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1年秋季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参加2012年春季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2.2012年秋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2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 参加2012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中考试合格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春季的教师资格认定。
3.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申请认定者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二)认定时间及程序。
认定时间按照《2012年春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1)和《2012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2)执行。认定程序按照《重庆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执行,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四)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金虎 叶红英 何贤伟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7708789 6386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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