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网盘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2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4.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1)普及性;(2)基础性;(3)强制性。
5.教育目的的概念
广义的小学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狭义的小学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在小学中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总要求。
小学教育目的具有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和评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