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教师资格《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考点归纳1.5

2012-11-02 13:53:34 字体放大:  

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丰富的内涵:

(1)指人的物质生产、生活本身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

(2)指人的才能的全面发展;

(3)指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4)指人的自由发展。

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对我国教育目的确定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确立了科学的人的发展观,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对我国的教育目的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方面为我们科学地认识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新的方法论指导。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亚里士多德、夸美纽斯、卢梭、裴斯泰洛齐等都曾提出过应使人的体力、智力和道德等各方面和谐发展的问题。但是他们的论述都是脱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只是从“神的意志”或“人的本性”出发来说明和解释人的发展。到了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也提出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但没有从根本上说清人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产、生活条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为考察和说明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科学的方法论。它要求在规定人的发展的同时,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人的发展“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用这种科学的人的发展观作指导,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人的发展的社会必要性和社会制约性,在确立和实现教育目的中把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为社会主义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大工业生产发展对人的影响中,看到了“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在人才培养中坚持全面发展的方向,丰富培养人的素质,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三、我国的教育目的

(一)新中国的教育目的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伺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目的在当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非常大的指导作用,对以后的教育目的的演变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978年,我国的教育目的在人大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中被表述为:“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教育目的有新的表述:“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里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把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明确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

基础。”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强调:“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