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参加教师资格“两课”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的申请人员。
2.认定条件
(1)参加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评成绩合格;
(2)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认定程序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到考试报名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评合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发放测评合格证明。
(2)组织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时间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3)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并需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材料审查。申请人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5)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站申报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包括“两课”考试现场报名的时间、地址、咨询电话等),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两课”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2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9月11日-12月1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工作。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教师资格“两课”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得再收取证书工本费。(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教师资格“两课”考试及认定工作,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确保2012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两课”考试及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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