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说明
1. 常州市教育局将通过常州教育网(http://www.czedu.gov.cn)“公示公告”及(“教育概览”—“人事管理”—“教师资格”栏目)公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如:体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证书发放等时间要求,请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指教师资格人员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在户籍所属的辖市、区,认定信息以当地教育部门公布的为准。
2.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没有学过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申请人,均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江苏省统一考试。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3.普通话要求。未年满50周岁的申请人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学科、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苏教语〔2009〕1号)有关精神,如果在高校测试站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时间与当时在读高校学生或高校教师身份不符者,该人员所取得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不予认可。
4.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见附件五)中选择,当年只能填报一个学科。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小学类除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以外的其他各学科教师资格。
5. 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六)。
六、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附件:
三、学业成绩证明单
四、思想品德鉴定表
六、在编在职教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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