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2014年教师招聘公告

2014-03-19 13:25:38 字体放大:  

满分为120分。

《公共基础知识(一)》、《公共基础知识(二)》与《专业知识》笔试同日进行,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成绩将及时在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3)专业面试(试讲、技能操作):其考生入围名单,根据岗位计划数及考生笔试初次合成(其中《公共基础知识(一)、(二)》按30%、《专业知识》按40%进行初次合成)成绩高低顺序,原则上按照1:4比例(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达到或超过5人的,则按1:3比例;达到或超过10人的,则按1:2比例)确定参加试讲、技能操作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于试讲、技能操作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领取《专业面试通知书》。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专业面试费用80元。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试讲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及实际应用能力等,满分为100分;技能操作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满分为100分。试讲教材、技能操作要求详见《2014年度六安市市直部分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

试讲、技能操作人选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入围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初次合成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试讲、技能操作人选。为确保应试人员素质,设定试讲、技能操作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

试讲、技能操作时间、地点详见《专业面试通知书》。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试讲、技能操作资格。

七、合成总成绩

《公共基础知识(一)、(二)》笔试、《专业知识》笔试和试讲(技能操作)的总成绩按3:4:3比例合成。如出现最后一名合成总成绩同分,则按笔试初次合成成绩高低确定排序;如笔试初次合成成绩同分,则以《专业知识》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如《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再出现同分,则以《专业知识》笔试中的主观题部分确定排序。

根据招聘单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试人员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核的人员名单,并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八、体检

按照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所在体检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

九、考察

考察工作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对被考核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

十、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聘用报告,连同拟聘用人员考察材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送市人社局办理审批及相关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公示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一、聘用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有关事宜

1、监督检查。本次招聘考试严格遵照《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试行)》及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肃考风考纪,严格实行考试责任追究制,确保招聘考试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为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招聘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招聘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