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十五

2015-02-27 14:01:17 字体放大: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重要当事人有4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债权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是托收银行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即债务人,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另两个当事人:

5. 提示银行

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和汇票的银行就是代收银行本身,但如果代收银行与付款人没有往来关系,而另一家银行是与付款人有往来关系的银行,这样代收行可主动或者应付款人的请求,委托该银行充当提示银行。

6. 需要时的代理

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均构成一项委托代理合同,被委托人有义务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

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买卖关系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买卖义务,双方受货物买卖合同的约束。

无契约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银行付款,并不是根据他对代收银行所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二)托收的种类和业务程序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跟单托收

使用的汇票是跟单汇票,汇票随附运输等商业单据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

使用光票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业务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需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拿到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业务流程)

即期付款交单业务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装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向进口人做付款提示。

④买方付清货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办理转账业务。

⑦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2) 远期付款交单(D/P … days after sight)

是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后向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