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重点:案例综合分析十四
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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