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重点:案例综合分析十一

2014-12-18 14:46:24 字体放大:  

2015年单证员考试复习重点:案例综合分析十一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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