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辅导六

2014-11-20 13:35:38 字体放大:  

(案例评析)以上两案有许多共同的教训可以吸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论是新老客户,不论成交量大小,最好能以L/C方式为主要付款条件来签合同。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限制第三国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

2、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两案经事后调查发现这两个公司均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不法商人在美国开办的公司,他们不讲商业道德,根本没有什么资金保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门从事欺诈。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非欧美国家在美国经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3、必须努力识破奸商惯用的欺诈手段,防患未然。这两个案例均是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而第二单就开始诈骗。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伎俩,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然后开始行骗。

4 、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我们的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 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长期放帐。对于D/A、D/P、M/T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不能一人说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

5、加强与银行的业务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指导。上述两案虽然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但不管是L/C还是 D/P、D/A业务,外贸公司必须与银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银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结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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