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单据的签发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的保险单据,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可以接受;UCP规定除非L/C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9.保单的背书。保单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名称)、记名背书(业务中使用较少)和记名指示背书(在保单背面打上“To Order Of XXX”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三种,保单做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做成记名背书则意味着保单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在货物出险时,只有同时掌握提单和保单才能真正的掌握货权。
10.保单的份数。当L/C没有特别说明保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如有具体份数要求,应按规定提交,注意提交单据的正(Original)、副本(Copy)不同要求。
11.保单的其它规定。号码(Policy Number)由保险公司编制,投保及索赔币种以L/C规定为准,投保地点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如L/C或合同对保单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单据的适当位置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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