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这样可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上等同看待。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者单独对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