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复习重点9

2014-09-01 11:23:28 字体放大:  

2015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复习重点9

23. 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于汇票并不承担责任。

2)提示(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提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3)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由写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组成。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称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的责任有两个:应正当付款和应支付金钱。

5)背书(ENDORSEMENT):由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得行为。有两个动作:签字和交付。票据的背书目的可以是票据转让,也可以是票款托收,还可以是票据质押。

6)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当汇票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无须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未能在到期时获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汇票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8)保证(Guarantee)

24.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25. 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自到期日起10天内。

26. 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是无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