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导游考试政策法规: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2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取得3许可:【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服务许可】。 ① 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②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提供者在餐厅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食品,不需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③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产品安全经营人员健康管理 1:每年应该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从事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 4:食品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质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经营。 5:食品广告管理:食品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or其它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 或其它组织、个人不得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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