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导游资格证考试《导游政策法规》复习重点10
第十章 山东省旅游法规制度
1. 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府主导的含义
2. 促进山东省旅游发展的六大主要政策措施1着力推广好客山东旅游品牌。2土地支持政策。3合理规划旅游项目及设施。4鼓励政策。5推进特色旅游发展。6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
3. 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统一规划,科学发展,永续利用。和保护要求: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4.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提供真实信息义务。2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义务。3建立安全防范制度。4信息管理要求。旅行社和导游的义务: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导游员不得胁迫其接受约定之外的服务。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变更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4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
5.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要求1从事旅游客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运输旅游者的车辆、船舶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2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严禁超载运行。
6. 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的管理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型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2新建、改建、扩建旅游特色街区和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兼顾旅游休闲功能。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论证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对景区(点)的管理规定 门票管理的规定1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3旅游景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舌质淡一门票和联票,共旅游者自主选择。4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8. 旅游者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1双方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投诉。4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对旅游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变相使用等级成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