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概念
一般进出口货物:纳税、放行后,不再监管的货物(针对监管方式而言)
一般贸易货物:即货物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
一般贸易货物:正常报关纳税、交证则结关为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时提交减免税证明,则放行后进入监管阶段,此时为减免税货物;
(二)特征:(交证、纳税、放行即结关)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
(三)范围:判断是不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关键看是否实际进出口和是否放行后解除监管),而不在于它是否作价和交税
根据这点判断下列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出进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4.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5.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6.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7.承包工程项目进出口货物;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
9.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
10.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货物
11.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12.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a)外商经贸活动中赠送的;
b)外商经贸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
c)我境外企业、机构向国内赠送的。
程序
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进口看货取样、申报
2、申报方式:终端申报、委托EDI申报、自行EDI申报、网上申报
3、申报地点:进口→进境地/指运运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出口→出境地/启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出境转为实际进出口时,在货物所在地申报。
4、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节假日顺延:11日进境12日算起是26日。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集中申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提前处理。
(三个月的滞报、纳金0.5%。)
5、申报日期: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申报日期并表示申报成功。
纸质报关,关员报关单上登记处理的日期,即为海关接受申报日期。
遭退单,则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核准改单、退单,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
6、申报接受与现场交单:
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
10内打印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现场报关。
7、滞报日期与滞报金: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0.5%。(万分之五)计算。
(1日申报进境,15日之内为申报期限;16日开始计征)
核准撤单重报的,则计征日为撤单第15日开始计征(14天内必须重新申报);现场不交单造成的被撤单重报不在此列。
起征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到元;50元起征。
公式:滞报金=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8、申报单证:分为主要单证、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主要单证:报关单
基本单证: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如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核销单、原产地证、许可证件、加工手册(纸质和电子)、减免税证明、担保文件等。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信用证、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9、进口看货取样问题:
海关核准并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与清单,关员与取样人同时签字确认。
法检货物,尚须取得检验检疫许可证明。常常因确定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
10、修改或撤销申报情形:
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
②放行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换船的
③报关员操作或书写失误,但未对管制政策、税费征收、统计指标造成影响的
④按照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定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的
⑤装载、运输、存储时因短溢装、不可抗力造成的短损而与申报不符的。
注意:海关已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
改单或撤单再重报时需要变更、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提交。